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
2014年8月27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同時,將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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