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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新聞來源:    點擊數:5428    更新時間:2011-2-28 22:35:30    收藏此頁
蘇建工〔2009〕112號
各市建設局(委)、房管局:
近年來,通過開展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治理建設系統商業賄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工作,我省建筑市場秩序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建筑市場中的招投標弄虛作假、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出賣掛靠、施工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尤其是一些開發區、城郊結合部和鄉鎮工程的管理矛盾更為突出。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強化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營造公平、和諧的市場環境,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招標投標監管措施,切實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一)改進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方式方法。倡導政府投資工程(含國有投資工程,下同)實行投標人資格后審和合理低價中標相結合的招標投標方法,大力推進招標投標監管電子化進程,逐步推廣招標工程異地遠程評標,遏制弄虛作假、串通投標和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二)建立評標專家名冊。建立全省評標專家名冊,分為資深專家名冊和一般專家名冊。一定規模以上的政府投資工程的評標應當從資深專家名冊中抽取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非政府投資工程的評標可以從資深專家名冊中抽取專家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
對評標名冊中的專家實行聯網管理。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檢查和工作質量考核。對檢查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停止其一定期限內參與評標的資格;對參與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或違反評標紀律的,應當清出專家名冊,不得再參與政府投資工程的評標活動。
(三)實行招標投標巡查制度。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建立動態巡查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方式,加大對招投標行為的監督力度,嚴肅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違紀問題。
(四)加強投標保證金監管。投標人投標前必須以法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不得以他人賬戶提交投標保證金。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立投標保證金監管專戶,對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進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證金后應當出具證明,退還保證金應當退至投標人的法人基本賬戶。
二、大力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用經濟手段調節和規范市場
(五)大力推行施工企業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和制定工程擔保的具體辦法,推動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在工程擔保中,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一般采用銀行保函方式;以合理低價中標的中標人,除提供履約擔保外,還應當按照中標價與標底價之差或中標價與投標平均價之差另行提供低價中標差額擔保。各地還可根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信譽情況,實行工程擔保的差別化管理。
三、全面貫徹“施工現場總承包單位負總責”的責任制度,嚴格工程分包管理
(六)實行施工現場總承包單位負總責制度。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進度、分包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險、合同履約等負總責;對所承建的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拖延工期、拖欠分包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及影響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的事件等負總責。
(七)嚴格工程分包管理。凡法律、法規和承發包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將工程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凡實行勞務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及專業分包單位必須將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禁止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嚴禁總承包單位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和形式,將工程轉包、分包或肢解后轉包、分包。凡因工程轉分包或勞務分包發生群體性事件或影響社會治安、破壞社會秩序的,追究總承包單位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之間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經發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追究總承包單位責任。
四、全面落實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制度,嚴格監管工程款結算行為
(八)全面落實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建設工程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必須經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有關信息及時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備案機關及其有關職能機構應當對備案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管。要積極爭取稅務部門配合,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的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辦理完稅手續。
(九)加強工程結算賬戶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簽訂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必須使用法人公章(法人合同專用章)和法人基本賬戶。禁止分公司(分院、分所)、辦事處、項目部、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等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簽訂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任何單位分支機構、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開設工程結算賬戶進行工程款和勞務款結算。政府投資工程撥付工程款必須一律撥付到總承包單位法人基本賬戶。工程結算應當于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前或同步進行,工程結算未經造價部門備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五、全面執行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三項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嚴格執行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三項制度”。各地要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和農民工權益告知制度。要結合實際,調整和修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根據企業信譽情況實行差別化管理,明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當急啟用程序,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收繳和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情況。用工企業必須按照“實名制”用工和“人手一冊”的要求,給農民工當事人發放勞動計酬手冊,并與用工臺賬一起管理。所有建設工程必須在工地醒目位置上設立農民工權益告知牌,暢通農民工投訴渠道,明確要求施工企業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十一)建筑用工企業必須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各地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建筑業勞動用工管理和勞動保障機制。用工企業必須與被雇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筑用工企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或簽訂的勞動合同不明確權利與義務的,或簽訂的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因之發生的勞動糾紛按照《江蘇省工資管理條例》第51條規定執行。
六、嚴格各項制度,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
(十二)推行政府投資工程集中代建和項目管理。各地要積極推行政府投資工程集中代建,實行投資、建設、管理和使用相分離,嚴格控制超規模、超概算和超標準建設。同時,鼓勵有條件、有能力的項目管理公司受委托對政府投資工程進行項目管理。
(十三)政府投資工程實行名錄制度。根據企業社會信譽、技術力量、資質等級、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勞動用工等情況,建立政府投資工程招標代理、勘察設計、工程施工、材料設備供應、建設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等單位名錄。政府投資工程原則上選擇名錄中的單位參與工程建設活動。在建立名錄的同時,要對名錄單位進行動態考核,實行公開發布和優勝劣汰制度,對因違法違規和不良行為被清出名錄的單位,要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活動。
(十四)建立政府投資工程造價監控機制。
各地要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的資金和造價監管,對項目中標價、合同價、結算價、施工變更進行抽查,對異常調整、變更超出一定范圍的計價事項和拖欠工程款進行原因分析和通報,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以及紀檢監察、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五)嚴格法定建設程序。要嚴格執行規劃許可、招標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序,不得規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七、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十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地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落實建設工地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建設工地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管理體系建設,認真開展全員安全生產教育活動,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十七)積極預防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發生。施工企業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施工現場事故預防工作,加大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力度,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認真排查隱患和加強事故源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能過程中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源。全省要研究制定《施工現場危險源點管理辦法》。
(十八)完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監督管理制度。要進一步推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落實,強化安全生產文明措施費的現場考評和測定工作,進一步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發包方管理、承包方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監督”的制度。
八、加快建筑市場監管平臺建設,建立建筑市場誠信體系
(十九)加快建筑市場監管平臺建設。繼續推進《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要加快各個業務監管子系統的編制和投用進度,完成建設工程項目基礎數據庫、建設類企業基礎數據庫、建設類執業人員基礎數據庫等三大基礎數據庫建設;以建設工程項目為核心,整合各個業務監管子系統,構建全省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逐步實現信息統計和數據分析功能、工程建設和建筑市場監管功能、監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詢功能、行政許可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審批功能、企業和執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功能、違法違規建設行為預警提示功能的整合應用。
(二十)加快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從業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制度、信用手冊管理制度,積極培育建設領域信用服務市場,逐步健全失信懲戒和守信褒揚機制。制定《江蘇省建筑市場信用行為標準》和《江蘇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建立全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數據庫,推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筑市場信用信息要在各級建設系統門戶網站上實名制、公開化管理,促進企業和執業注冊人員誠實守信,加大失信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信用成本。加快信用手冊電子化管理步伐,對招標代理、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建設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房地產開發等單位和執業注冊人員現行“信用手冊”和“不良行為記錄”,按照“信用手冊電子化”的要求進行改造,實行網上統一管理。建立信用評定機制,向社會定期發布評定結果。
九、全面加強建筑市場聯動監管,形成監管合力
(二十一)加強招標投標與工程造價的聯動監管。各地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和建設工程現場計價行為的監管,對中標價、結算價和計價原則進行閉合管理。
(二十二)加強交易市場與工程現場的聯動監管。
1、各地要加大對工程建設和合同履約情況的現場檢查力度,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對施工現場違法轉分包等行為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招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中查明建造師的注冊關系,非投標企業注冊的建造師不得參與投標企業的投標。中標注冊建造師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行網上備案、公開管理。
3、質量監督機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約定,審查中標單位施工現場項目經理部人員的名單和崗位、身份證的信息,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總承包單位必須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約定組織項目經理部,不得隨意變更合同約定的注冊建造師。否則,可限制其一定期限內的投標資格。
(二十三)加強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聯動監管。
1、實行工程項目統一編碼制度。按照《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編碼規則》和《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交換編碼規則》,全省實行統一的建設工程項目編碼,并將項目編碼貫穿于建設工程管理全過程,實現聯動監管。
2、未經施工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擅自開工的要依法查處。未經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不得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3、對各類開發區、城郊結合部建設工程和招商引資項目要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管下,進一步落實建設監管責任,嚴格實行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4、各地房管部門不得變相以危房鑒定報告等形式,為未經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二十四)加強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的聯動監管。全面加強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實現企業與注冊人員聯動監管。個人執業資格必須注冊在從業企業。企業法人接受非本單位注冊人員掛靠、任用非本單位注冊人員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經查實后由建設主管部門追究企業法人責任,并依法撤銷掛靠人員的注冊資格。
十、加大建筑市場行政干預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五)全省建設系統要建立層級執法督查機制。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查辦和督辦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立案、不查處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六)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大執法力度。要采取切實措施,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對建筑市場中的突出問題和失控環節進行專項整治。
(二十七)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有串通投標、違法轉分包、出賣資質、接受掛靠、通過“包工頭”非法組織經營建筑勞務等行為的企業法人和責任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涉嫌經濟犯罪或刑事犯罪的,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查處。
(二十八)采取嚴厲的建筑市場清出措施。在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的基礎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干預力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對存在串通投標、轉包、違法分包,分支機構和個人結算工程款,擅自變更項目注冊建造師,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以農民工工資為借口惡意逼討工程款引發群體性事件等行為的企業法人和責任人,除進行行政處罰外,可限制其市場準入,直至清出建筑市場。
(二十九)實行行政處罰和市場清出公開發布制度。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除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將處罰決定書在省建設廳門戶網站(http://www.jscin.gov.cn)上發布。處罰決定書文本和電子稿還應當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當天報送省建設廳。各地對限制有關企業和個人市場準入、清出建筑市場的通報也要在各級建設系統門戶網站上同時發布,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行為由有關部門記入相關責任企業和人員的信用檔案。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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